快来解锁法律检索新技能④:这样才叫真正理解法条
最近,小美遇到一件恼火的事——
自己的照片、年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被发布在了某相亲网站上
每天被大量相亲电话搅扰的不得安宁
小美气愤至极
经过一番追根溯源
发现个人信息是被曾约坐过的顺风车司机
发到了该相亲网站上
小美决定:依法维权
小美来到律师事务所
咨询了张律师——
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顺风车司机会受到哪些惩罚?
为帮小美梳理案情
张律师打开常用的“法信”平台
首先,张律师在法信首页检索栏
键入关键词“网络侵权”,点击查询
在“法信”平台显示的检索结果中
《侵权责任法》被优先推荐
打开《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就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这时,法条末尾的红色链接小图标
引起了张律师的注意
张律师点击这个小图标发现
原来,这是“法信”平台新增的
“关联法条”功能——
页面顶端展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内容
下方左侧纵向展示与该条相关的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点击关联文件的标题
右侧即显示出该关联文件中
与第三十六条相关的条文内容
文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效力等级
等重要属性信息也一并显示
这里不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等法律文件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
关联法条功能真是及时雨
张律师随即点击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该《决定》第八条规定——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该条内容与《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度关联
张律师据此建议小美通知该相亲网站
要求对方及时删除所有相关个人信息
以确保其相关信息不再被更多人看到
这时小美提出新的疑问——
“那要如何有效通知该相亲网站呢?”
张律师继续点击打开关联文件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向小美展示和讲解何为有效通知——
小美立即联系网站提出删除信息的要求
谁知网站说信息是顺风车司机上传的
如果要删除,需要小美付费
否则小美只能联系顺风车司机解决
并且以“保护客户信息”为由拒不提供
顺风车司机相关信息
挂掉电话,小美再次求助张律师
张律师告诉小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第十四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看来,相亲网站并不能
随意“甩锅”给顺风车司机
看到这,小美终于稍稍放心了
针对顺风车司机的行为
张律师参考了关联文件中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一番检索,
张律师提供给小美两则建议——
1.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顺风车司机处以2000元-10000元的行政罚款;
2.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顺风车司机对于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此次检索过程中,张律师还发现了
关联法条功能的两处特色——
1.点击关联法条页面右上方的“查看全部”,即可跳转到该文件的原始页面;
2.将鼠标放在关联法条的条文内容上,点击即可直接跳转到该法条在原文中的位置,便于查看和理解上下文。
没想到一个小小的红色链接标识
竟能一次性解决一连串实务问题
真是小功能,大作用!
加上“法信”平台之前推出的
几项检索新技能(点击↓前往阅读)——
作为“法信”平台资深用户的张律师
感到很满意
想要了解更多?
欢迎前往 www.faxin.cn 体验
也欢迎法律人留言讨论
关于法律检索方面的
新想法和好点子
法信第897期
内容编辑:爱思思,鸢尾
责任编辑:长今